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2民初3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内蒙古仁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金游城S4座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OPXFJL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仁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