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61元,由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