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0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758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七角五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三万七千七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