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3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9号广州凯旋华美达大酒店24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南路13号大院1号402房(部位:—2)(市场地址:新港西路142号大院32—35号103、104、201、202、203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撤回上诉,于2021年1月13日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凯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