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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5605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