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涛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财保1号
申请人: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690736.9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