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479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305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LKMU1Q。
法定代表人:刘一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启真大厦3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83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财产保全费941.6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坚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