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某某(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3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XWG3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XTY90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畅达路202号鑫颐园B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105NUG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启真大厦3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68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0元(***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695元,由上诉人***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鑫创**(大连)健康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