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0403号
原告***。
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