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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0403号 原告***。 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