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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229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