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166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56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34元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16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贺 诚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