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5565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