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59号
原告:***,男。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2.判令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金8400元、违约金8400元,共计16800元;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秦川社区XX街坊X栋X**XX层XXXX室房屋;4.判令第三人立即搬离原告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秦川社区XX街坊X栋X**XX层XXXX室房屋;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委托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按期缴纳2020年9月、10月、11月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第三人应立即搬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案件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诠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