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依科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知民初870号 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4年12月6日,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