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225民初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湾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及被告两湾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请求判决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两湾某某公司赔偿某某电梯公司损失86.9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两湾某某公司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7月29日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将其承建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部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某电梯公司承建,共16台电梯,合同总价为386万元(设备款294万元,安装款92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为:1、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的10%作为定金,某丙厂前45天内,支付设备款的20%作为排产款,某丙厂前35天内,支付设备款的67%作为提货款,剩余3%设备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满7天内支付;2、电梯进场前5日内付30%安装款,电梯安装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时5个工作日内付40%安装款,通过政府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27%安装款,剩余3%安装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满7天内支付。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并于2022年8月2日向某某电梯公司汇款42.3万元,用于1#、5#及9#A的定金及排产款。某某电梯公司遂于2022年8月4日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向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订购16台电梯,合同总价为206.772万元,并于8月8日支付16台电梯总价5%的定金及1#、5#、9#A楼电梯10%排产款216654元。此前,某某电梯公司经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沟通并核实,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电梯施工图纸,注明案涉1#、5#楼电梯门洞是2300毫米高度,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亦在电梯施工图纸盖章确认,原告遂按照这一高度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确定1#、5#楼电梯的门高为2200毫米。2022年8月1日,某某电梯公司现场负责人***微信联系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现场对接人***,告知其做电梯井道要按照电梯图纸施工,后又于2022年8月24日向***发了做好电梯安装前准备工作的联系函。2022年9月17日电梯设备货到现场,由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没能如期把电梯井道清理整改出来,没有达到安装条件,而且1#、5#楼电梯门洞高度不够,现场也根本没通电源,故***多次微信联系***,要求尽快机房打孔、清理及整改井道,并打凿整改门洞高度,但直到2022年9月27日5#楼才具备进场开箱搬运及安装的条件,1#楼也在某某电梯公司被迫自行清理底坑淤泥杂物及积水后于2022年9月29日具备进场开箱搬运及准备安装条件,9#A楼亦于2022年10月1日具备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2022年10月13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开始对1#、5#楼四台电梯的层门门洞高度进行打凿整改(由于现场未按双方确认的图纸预留相应高度的门洞造成),整改完成后某某电梯公司二次进场安装并至11月18日完成安装工作,1#、5#及9#A楼电梯实际安装时间为:1#楼开始时间9月29日,完成时间10月29日,其中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打门头梁时间10月13日-22日10天,安装总共20天;5#楼开始时间9月27日,完成时间11月18号,其中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打门头梁时间10月23日-11月7日16天,安装时间35天;××某甲楼安装时间10月1日,完成时间10月23号,安装时间23天。虽然施工现场土建未完善而导致施工延期的责任在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但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不理解,反而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微信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声称剩余电梯由其重新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某某电梯公司多次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解释挽留无果。2022年11月18日,某某电梯公司致函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告知6台电梯安装已经完成,请求其配合完善满足现场调试及验收的基本工作条件。2022年12月7日广西某某设备检验研究院到现场对电梯进行了检测,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某某电梯公司整改后提交整单于12月27日取得了六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2022年12月30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以产权单位身份向广西某某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某某电梯公司亦于同日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申请验收合格款及应付的部分定金,但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某某电梯公司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确定剩余十台电梯何时排产。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不但拒绝,反而随后要求将该六台电梯的资料移交给其,双方之间围绕违约责任等问题多次函件往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2023年3月20日才支付验收合格款,某某电梯公司遂于同日将该六台电梯的资料移交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某某电梯公司移交资料时到现场发现,已经另有施工队安装案涉剩余的十台电梯。另,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签署案涉合同后即开始组织工人负责安装案涉项目电梯,联系了合作多年的***施工队,该施工队在电梯到货后的2022年9月17日即入场,9月30日某某电梯公司与***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为42万元,其中通力1000型号有机房4台(即××某甲T16、××某甲T17、9B#T18、9B#T19),金额共计7.2万元;通力3000型号有机房12台,金额共计34.8万元,已经安装的六台电梯中,通力1000型号有机房2台,金额共计3.6万元;通力3000型号有机房4台,金额共计11.6万元;应支付15.2万元,已经支付14.2万元。案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某某电梯公司即向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订购16台电梯,并支付了16台电梯总价5%的定金,在电梯到货后,又第一时间安排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施工队进场安装电梯,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监督检验报告认定合格,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至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声称的某某电梯公司安装不及时的问题,双方已多次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系××房××道,以及未按双方确认的图纸预留相应高度的门洞,没有达到安装条件及电梯无法安装,耽误了工期,责任与某某电梯公司无关。相反,某某电梯公司多次催促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尽快排除障碍,一直赶工并在合理时间内完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给某某电梯公司的1#、5#楼设计图纸上门洞高度为2300毫米,前期现场勘查也是2300毫米,且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在电梯施工图纸上确认电梯门洞也是2300毫米高度,故某某电梯公司要求工厂按照2200毫米门高生产,但当电梯运抵现场的时候,却发现门洞高度不够,某某电梯公司立刻通过微信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现场对接人***反馈了该情况,***随即回复说该致凿就凿,并安排人打凿门头梁,导致安装过程需要等待而浪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责任全在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某某电梯公司入场后多次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交涉,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一直认可上述事实,也积极主动安排人手完善土建及打凿门头梁,后却罔顾事实,将其管理不善的责任推卸给某某电梯公司。至于2022年12月7日特检院到现场对电梯检测发现的问题,是安装、调试过程中常遇到的普遍问题,因为电梯是复杂的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涉及到电梯内各种机械、电器部件性能的调整、匹配,绝非想当然地将电梯套进电梯井道就能完成安装,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将这一常见问题夸大为质量不合格问题,却对12月27日该六台电梯已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视而不见,纯属吹毛求疵。反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从签署案涉合同后就没有如约支付全部定金,已经构成违约;之后又在未经某某电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废除案涉合同,将余下的10部电梯交给第三方安装,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给某某电梯公司造成损失。某某电梯公司已经产生的损失为,余下的10部电梯已付5%定金65630元(2#、3#、6#、7#电梯共8部,每部单价139410元,定金合计为55764元;9B#T18单价为97800元,定金为4890元;9B#T19单价为99520元,定金为4976元)。某某电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原告销售安装剩余10部电梯的利润,根据案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及某某电梯公司与***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某某电梯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1、电梯设备款可得利益损失:以销售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10部电梯设备款187万元(2#、3#、6#、7#电梯共8部,每部单价20万元,合计为160万元;9B#电梯2部,单价为13.5万元,合计为27万元;以上共计187万元),减去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货10部电梯设备款131.26万元(2#、3#、6#、7#电梯共8部,每部单价13.941万元,合计为111.528万元;9B#电梯2部,单价分别为9.78万元、9.952万元,合计为19.732万元;以上共计131.26万元),某某电梯公司设备款损失为55.74万元;2、安装款可得利益损失:以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案涉合同中《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注明的10部电梯安装款58万元(2#、3#、6#、7#电梯共8部,每部单价6万元,合计为48万元;9B#电梯2部,单价为5万元,合计为10万元;以上共计58万元),减去与***施工队《项目作协议》约定的安装费26.8万元(2#、3#、6#、7#电梯共8部,每部单价2.9万元,合计为23.2万元;9B#电梯2部,单价为1.8万元,合计为3.6万元;以上共计26.8万元),某某电梯公司安装款损失为31.2万元。以上合计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总数为86.94万元。由于某某电梯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已经包含定金损失,故某某电梯公司不重复计算定金损失。综上所述,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已经违约且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某某电梯公司依法起诉解除案涉合同,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两湾某某公司承担。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裁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因某某电梯公司在履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某某电梯公司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未按约定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构成违约,且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书面同意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定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及施工人力不足是其延误工期的主要原因,其把责任推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没有依据。1、1#、5#楼电梯门洞不够2300毫米高度,某某电梯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某某电梯公司所诉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给某某电梯公司的1#、5#楼设计图纸上门洞高度为2300毫米,前期现场勘查也是2300毫米,且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在电梯施工图纸上确认电梯门洞也是2300毫米高度,故某某电梯公司要求工厂按照2200毫米门高生产,但当电梯运抵现场的时候,却发现门洞高度不够。”不难看出,对1#、5#楼电梯门洞2300毫米高度,是经过某某电梯公司现场勘查确认的,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对1#、5#楼电梯门洞不够2300毫米高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某某电梯公司把1#、5#及9#A电梯安装拖延原因归咎于××房××道是错误的。按照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表》第4条约定:“井道召唤器通孔、消防盒孔及机房地面钢丝绳开凿及开凿后回填由乙方(被答辩人,下同)负责,主机墩及缓冲器座制作由乙方负责.......”因此上述需要整改的事项均为被答辩人承担。此外,电梯门洞高度不够的只有1#、5#楼电梯门洞,但9#A号门洞高度是足够的。某某电梯公司完全可以先安装9#A楼电梯,错开施工,完全可以避免延误。但恰恰相反,某某电梯公司却把不需要整改门洞的9#A电梯安装放在最后。因此某某电梯公司把安装延误责任推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是站不住脚的。三、某某电梯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赔偿其损失86.9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22年7月29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双方又达成由某某电梯公司先行安装6部电梯,在先行安装6部电梯正常运行后再安装余下10部电梯的口头补充协议。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某某电梯公司汇款42.3万元,用于1#、5#及9#A的定金及排产款。某某电梯公司在明知只须先交付6部电梯定金的情况下,擅自按16部电梯交付定金,因此,多交付10部电梯定金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无关。2、某某电梯公司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书面同意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11条的第5款约定:“未经甲方(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书面认可,乙方(某某电梯公司)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经济损失,同时对乙方按其所完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的价款的80%(绿化工程60%)进行结算并要求乙方退场,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同时,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表》第5条约定:“乙方负责安装期间电梯保管工作,负责组织乙方的专业电梯安装队伍进场施工......”按照双方上述约定,某某电梯公司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某某电梯公司请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赔偿其损失86.9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因某某电梯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当解除,某某电梯公司请求判决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赔偿其损失86.94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二、依法判决因某某电梯公司未将电梯钥匙及附随资料交付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雇佣工人人工搬运建筑材料所增加的费用87364元;三、依法判决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4000元。四、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某某电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定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在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多次催告后仍然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某某电梯公司应当支付两湾某某公司、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违约金64000元。2022年7月29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某某电梯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某某电梯公司承建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电梯安装,某某电梯公司承诺货到现场后一个月内达到验收条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某某电梯公司先行安装6部电梯,在先行安装6部电梯正常运行后再安装余下10部电梯的口头补充协议并按此履行。但在履行安装6部电梯过程中,某某电梯公司绝大多数时间每天仅安排2名人员进场施工(少数时间每天是4人),施工人员严重不足,导致施工时间拖延,影响整栋厂房的竣工验收。为此,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10月9日向某某电梯公司发书面《通知书》,要求某某电梯公司抓紧时间派人进场施工,但某某电梯公司置之不理。此后,某某电梯公司于2023年2月8日书面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要求某某电梯公司安排人员配合验收工作,某某电梯公司仍不予配合。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三章第5条约定:“乙方(某某电梯公司)必须按约定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若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500元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且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办理工程结算,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而第6条所述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的情形包括:未经甲方许可的停工;超过约定工期,经甲方通知,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前仍未满足工期要求的......某某电梯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某某电梯公司的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违约金64000元(从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3月20日128天,每天500元)。二、某某电梯公司未将电梯钥匙及附随资料交付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导致电梯无法使用,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不得不雇佣工人人工搬运装修材料,所增加的费用87360元,应当由某某电梯公司承担。2022年底,1#、5#、××某甲厂房电梯通过验收,但某某电梯公司拒绝交付电梯钥匙、附随资料(电梯密码、电梯验收资料等)及调试电梯,导致上述电梯无法使用。2023年2月23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书面发函给某某电梯公司,告知1#、5#、××某甲厂房电梯长期未能交付使用,对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1#、5#、××某甲厂房现阶段的第二次装饰装修造成巨大影响,相关装修材料无法正常转运施工。因上述厂房第二次装修工程必须在本年度3月15日全部竣工交付投产。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于本月28日到场交付电梯相关资料并调试电梯交付,以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某某电梯公司对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上述要求置之不理。因某某电梯公司怠于履行交付电梯钥匙、附随资料(电梯密码、电梯验收资料等)及调试电梯,导致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无法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只能采取人工上料、吊车、云梯车及物料提升机等上料措施。其中广西某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墙体装修工程上料增加费用80320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初心建材店承建的地板等装修工程上料增加费用为7044元,两项共计87364元,依法应当由某某电梯公司承担。三、某某电梯公司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书面同意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合同约定,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11条的第5款约定:“未经甲方(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书面认可,乙方(某某电梯公司)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经济损失,同时对乙方按其所完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的价款的80%(绿化工程60%)进行结算并要求乙方退场,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某某电梯公司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严重违法了合同的约定,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某某电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因某某电梯公司在履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口头补充协议中存在多个违约行为,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依法解除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据。同时,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要求某某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某某电梯公司辩称,某某电梯公司不存在违约,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不按电梯图纸预留门洞高度,把某某电梯公司的整个工作计划打乱,某某电梯公司也从未承诺货到现场后一个月内达到验收条件,签约前某某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表态争取四十天左右货到现场,争取一个月内达到验收条件,这是案涉电梯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并没有转化为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争取一词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而且随后的合同没有把电梯安装达到验收条件的时间固定下来,故不能以此视为某某电梯公司的承诺。而且扣除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打电梯门洞的时间1#楼电梯安装时间是20天、5#楼电梯安装时间是35天、9#A楼电梯安装时间是23天,都是在一个月时间左右。二、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拖欠某某电梯公司的合同定金及安装款,某某电梯公司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2022年8月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就应该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总款的10%为定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2022年11月18日,某某电梯公司已致函告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电梯已经完成安转工作应支付40%的安装款;2022年12月26日,案涉电梯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应支付剩余20%的安装款,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两次请款,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均不予理睬。另外,从2022年11月13日起,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已经明确不再履行余下十台电梯安装的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某某电梯公司不得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否则某某电梯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相关案例也支持发包方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此,相关损失存在也应当由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承担。三、某某电梯公司是劳务分包,不是违法分包。某某电梯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合同有清楚明确的约定,***只负责提供相应的劳务工作,专业技术、管理、材料采购均由某某电梯公司承担,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日常也是与某某电梯公司的现场管理人***联系沟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关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提供的某某电梯公司工商信息登记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某某电梯公司提供的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北部湾银行《客户回单凭证》复印件七份,加盖有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及某某电梯公司印章的电梯施工图纸复印件二十一张,某某电梯公司与***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六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六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日期分别为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23日的《工程联系函》复印件各一份,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4日《工程联系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的《催款函》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2月27日的中国邮政快递单复印件各一份,***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5页,***与熊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1页,***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7页,***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9页,***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61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2、关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提供的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六页,《通知单》复印件三份,《整改通知单》复印件一份,《关于1#、5#、××某乙厂房室内装修、电梯安装、门窗安装工期滞后的报告》复印件一份,《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工程联系函》复印件五份,中国邮政快递单截图三张,《律师函》复印件一份,《关于1#、5#、××某乙厂房电梯未能使用的回复》复印件一份,施工人数影像资料28页,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广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一份、现场收方单复印件一张、图片五张,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初心建材店于2023年2月16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现场收方单复印件一张、图片五张,某某电梯公司与***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照片打印件二张、电梯设备进场图片一张,北部湾银行《客户回单凭证》复印件五张,《请款函》复印件一份、《请款单》复印件及附件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三张,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某某电梯公司职员***就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的电梯采购安装事宜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洽谈,后双方就电梯采购安装事宜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协商,在电梯采购及安装工期上,***在表示从订货到安装完毕一般需用时三个月。2022年7月11日,***向***发送电梯安装设计图纸。2022年7月20日,***向***表示先行采购安装1#、5#、××某甲厂房的电梯,余下的电梯采购安装待其他厂房主体封顶后再做;***表示同意;***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给其以在公司内部提请签订合同审批流程。2022年7月21日,***向***提交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十六台电梯的采购价、安装价,并提供某某电梯公司的相关信息材料。2022年7月27日,***向***催问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的签订事宜及第一笔款的支付时间;***表示先定购1#、5#、××某甲厂房的六台电梯,因工期紧,由***与厂家确定电梯生产,其尽快确定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的签订审批事宜,同时要求***就该六台电梯的排产款金额重新报价,需扣留3%—5%的质保金待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后一年后返还;***表示支付排产款及按合同付提货款其争取四十天左右货到现场,争取一个月内达到验收条件,同意预留3%的价款作为质保金,并于当日下午重新提交了十六台电梯的采购价、安装价。2022年7月28日及29日,双方就相关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协商,***表示其负责对电梯安装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但井道召唤器通孔、消防盒孔、及机房地面钢丝绳开凿及开凿后回填由乙方负责,主机墩制作及缓冲器座制作由乙方负责,所需沙、石、水泥等材料由甲方提供,安装电梯层门及门套、地坎,安装完成后负责回填和门面修整工程是属于土建范围不是电梯安装工程范围;***表示***提出的不属于电梯安装施工范围的事项需请示领导再确定;后双方未再就电梯安装施工范围发生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确认。2022年7月29日,某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纸质版的电梯采购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寄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签字盖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载明“承包人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为甲方,分包人某某电梯公司为乙方,现场负责人为***。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总承包项目部分电梯安装工程。全费用单价,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包工包料,包作业人员安全保验,保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承包范围内验收合格、包含税及相关的规范和设计要求等,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分包合同价款1、本分包合同工程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陆萬元,小写:3860000.0000元;其中,税金112,427.1840元(税率3.0000%,明确专票或普票)。2、本分包合同采用如下①的计价方式:①采用固定单价(见附表《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含税价,需明确普票或专票及税率)……如采用上述第①种方式的,工程数量为暂定量,实际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测定数量为准,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后监理、业主最终签字、审计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工程量,如过程中超结算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超额部分。本工程综合单价一次包定,本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为完成该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税金等的全费用单价。合同一经签定,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三、分包工程工期及组织安排1、开工日期,完工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一周内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5、乙方必须按约定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若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500元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全额赔偿。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且按已合格工程量的80%办理工程结算,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6、上述第5条所述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的情形包括:未经甲方许可的停工;超过约定工期,经甲方通知,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前仍未满足工期要求的;现场阻工或组织人员到政府部门聚集;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现场核验乙方施工人员的真实结果与乙方向甲方报备的名录严重不符,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再次转包、分包的。四、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合格;……。五、付款方式1、设备款:1.1: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科的10%作为定金;1.2:某丙厂前4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科的20%作为排产款;1.3:某丙厂前4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的67%作为提货款,剩余3%设备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7天内支付给乙方。2、安装款:2.1电梯进场安装前5日内,付30%安装款;2.2:电梯安装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时5个工作日内,付40%安装款;2.3:通过政府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27%安装款;剩余3%安装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7天内支付给乙方。3、乙方在收款时需提供3%增值税专票,如乙方不能提供税票,除扣除约定的税额和不能提供发票票面金额的25%(作为甲方上缴的所得税补偿)外,视同达不到付款条件,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且导致甲方与业主方结算时产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申请差额计税,乙方全力配合。……十、甲方责任和义务1、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时进行技术较低。2、协助乙方施工现场的对外协调工作。3、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4、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十一、……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由此导致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对乙方按其所完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的价款的80%(绿化工程60%)办理结算并要求乙方退场,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违约补偿。……5、未经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经济损失,同时对乙方按其所完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的价款的80%(绿化工程60%)进行结算并要求乙方退场,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十四、争议解决方式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罗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合同中涉及的乙方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预见违约后果,如最终涉及诉讼,乙方承诺不主张任何调减。……”。该《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4《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表》载明:“十六台电梯的设备款2940000元,安装款920000元,合计3860000元。其中,1#至7#厂房的十四台电梯单价为20万元/台,安装单价为6万元/台;××某甲及9#B厂房的四台电梯单价为13.5万元/台,安装单价为5万元/台。注:1、施工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3、合同总价含:设备价、安装调试费、设备装卸费、运杂费、吊装搭棚费、报装报检费、质保维护费、质保期期间人工及所需更换部件和材料的费用、税金等。4、井道召唤器通孔、消防盒孔、及机房地面钢丝绳开凿及开凿后回填由乙方负责,主机墩制作及缓冲器座制作由乙方负责,所需沙、石、水泥等材料由甲方提供。5、乙方负责安装期间电梯保管工作;负责组织乙方的专业电梯安装队伍进场施工,同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负责正常安装过程中所需电梯部件材料的搬运堆放;乙方自备安装工程的所需工具、机械和劳保用品;代理甲方向当地政府主观部门办理安装进场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及安装完工后的报检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工作;在进入调试后至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电梯管理;移交随机资料一套及备用件;乙方安装工作人员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及文明生产规定,文明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负施工人身、设备安全责任。安装电梯层门及门套、地坎,安装完成后负责回填和门面修整工程……9、以上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除甲方要求变更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0、工程量按实际已完成合格的应予计量工程量计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现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增减乙方工程量;……”。2022年8月1日,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出预付款函。2022年8月2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付款423000元,***表示该款是1#、5#、××某甲电梯款30%的款项,要求***催促电梯厂家抓紧生产,***微信回复“好的”。2022年8月4日,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采购十六台电梯,总价款为2067720元,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定金,在设备排产之前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百分之十五的设备款,在某丁厂出货期届满的三十天之前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百分之八十的货款。后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对电梯施工设计图进行了盖章确认。2022年8月16日,经***催问,***将通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员工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件寄给某某电梯公司。2022年8月17日,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请款支付电梯提货款716900元。2022年8月18日,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提供相应的电梯设备发票。2022年8月19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付款716900元,同日,***向***表示按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423000元已多付了,***表示多付部分计入安装费,在进场时不用再付进场安装费,待电梯安装完毕再付余下安装费。2022年8月24日,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出《关于电梯进场前需甲方陪护联系函》表示六台电梯设备于九月中旬到现场,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配合:“1、将三相五线施工电源(不小于10kw/台)接到电梯机房,并配备接电梯箱,拉好380v临时/正式电源并请尽快完成机房照明、排气扇。2、请安装好电梯机房的门和窗,(需要加装上二层机房楼梯、护栏)确保电梯的重要机件不受他人损坏;门按消防要求向外开。清理机房原建筑杂物,如机房需要装修请在电梯安装之前进行。3、请按照电梯图纸尺寸与土建要求预留钢梁预留孔、钢丝绳孔、每层外呼孔洞。4、未安装的电梯井拆除井道钢筋网与其它建筑杂物、清理底坑积水、做好底坑防水工作,请在每层厅门门口切砖或浇筑不低于高度50mm防水台阶,并在每层出入口做好防护(安全护栏加安全网)。5、请安排人员到市局培训考核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证(A4)。6、请在电梯井旁预留一块空地存放电梯设备/配件,做好防护防盗防雨淋等安全措施;首次卸货场地,如因贵司其它原因造成二次搬运,费用由贵司负责。7、请在综合布线时将一条四蕊屏蔽线缆从每台电梯机房控制柜内引到总值班室,作为电梯五方通话线路,并要求在电梯检验前完成。8、现场发现1#、5#楼四台电梯井道圈梁太小或是不平衡,请按图纸整改。9、××某甲楼两台电梯井道牛腿必须打掉才能安装。”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对该联系函进行签字确认及回复。2022年9月16日,电梯设备进场。2022年9月19日,某某电梯公司现场负责人***联系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表示有些货梯门口净高和净宽不足、机房未打孔洞、井道未清理、没有三相电源,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处理。当日,***催问***为何电梯安装工人还未到场,***表示***讲9月22日才能交出井道安装电梯。2022年9月26日,***向***反映没有人到1#、5#、××某甲楼机房打孔和清理井道。2022年9月27日,***向***反映××某甲楼有电没有清理井道机房要求次日先行清理××某甲楼井道,并要求找电缆接5#楼的另一台,打算同时开工四台电梯的安装。2022年9月30日,***微信通知***剩下厂房的电梯暂时先别定了,到时候再说;同时发送一份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的《通知单》载明某某电梯公司承包的某戊厂房电梯安装进度过慢,严重影响工期,要求2022年10月1日上午8时施工现场必须有人员施工,否则每延后1天罚款3000元。***微信回复“好的”。同日,某某电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承包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项目十六台电梯的安装,合同总价为420000元,并标注价格包含设备开箱搬运、吊装、安装,配合调试及验收,现场搭架、通力专用的工具及护栏;在工作责任分配中明确电梯安装、吊装、管理、整机负载试验、外呼穿线孔洞是协议工程内容,均属于乙方***的任务。《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2年10月9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的《通知单》载明某戊厂房7至13轴电梯安装材料进场堆放首层一段时间仍无人安装,已严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8时必须安排人清理,每延误1天罚款3000元。2022年10月10日,***向***反映1#、5#楼部分门洞不够高,需打掉混凝土才能安装门;机房工字钢及钢丝绳孔洞需回填混凝土,机房正式电源的安装及每个机房需拉一条四芯屏蔽线到监控室;***表示门洞不够高已安排人处理,正式电源也开始装了,关于钢丝绳孔洞回填不清楚是什么回事。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项目现场管理人熊某记载的人员施工影像资料显示,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每天进行电梯设备安装的人员在二至四名。2022年11月1日,罗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两湾某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表示经2022年10月30日现场巡查,部分施工内容施工人数严重不足,涉及延期,要求整改部分包含1#、5#、××某乙厂房电梯安装未达到使用条件。2022年11月2日,两湾某某公司向罗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回复报告称,电梯安装滞后的问题是施工人员为2至4人,将责令相应合作队伍增加施工人数,若发现有不能满足赶工要求视情况及时更改合作队伍。2022年11月13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载明系双方自愿解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某某电梯公司完成已施工1#、5#、××某甲楼电梯安装的收尾工作,在验收结束后移交全部资料,项目剩余工程由其他单位施工。某某电梯公司对该《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未作回复及签字盖章。2022年11月18日,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关于电梯安装情况的联系函》表示于2022年11月18日基本完成所有电梯的安装工作,请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安排人员配合完善现场能满足调试和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申请厂家调试及安排验收,并附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需配合完成的工作内容。2022年12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1#、5#、××某甲楼安装的六台电梯进行检验,存在十五个问题。某某电梯公司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2022年12月10日将相关材料提交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审核盖章。同年12月24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及某某电梯公司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上予以签字盖章确认。2022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再次对1#、5#、××某甲楼安装的六台电梯进行检验后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2022年12月30日,某某电梯公司发出《请款函》,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支付67%的安装款227800元。同日,***询问***余下十台电梯什么时候安装;***表示终止合同已发给***,合同已经终止;***表示一直都没有同意终止合同。2023年1月2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认为某某电梯公司提供的发票不符,未予付款。2023年1月6日,某某电梯公司取得1#、5#、××某甲楼六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23年1月15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广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将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项目1#、5#、××某甲厂房的二次装修工程交由广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因1#、5#、××某甲厂房的电梯未能使用,部分建筑材料通过人工上料、吊车、云梯车及物料提升机等方式进行运送。2023年2月8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出《通知单》要求某某电梯公司派员参加2023年2月10日对1#、5#、××某甲厂房的竣工验收。因某某电梯公司拒绝派员参加竣工验收,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再次发出《工程联系函》认为1#、5#、××某甲厂房已达竣工验收条件,而电梯安装工程仍处于试运行阶段,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存在问题,导致分部工程达不到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且某某电梯公司拒绝派员参加竣工验收,造成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其公司有考虑解除与某某电梯公司解除相关合同并保留索赔权利。2023年2月14日,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依据两湾某某公司的授权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某某电梯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派员对所安装的电梯进行调试、维修及交付附随资料,并协助通过项目工程验收,若某某电梯公司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则提起诉讼,追究相关民事法律责任。2023年2月15日,某某电梯公司就2023年2月10日的《工程联系函》作出复函,认为电梯安装工期的延误系因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按函件要求完善满足进场安装的基本条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无法安排人员配合竣工验收。2023年2月16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初心建材店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将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项目××某甲厂房的地砖铺设工程交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初心建材店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因1#、5#、××某甲厂房的电梯未能使用,部分建筑材料通过人工上料、吊车、云梯车及物料提升机等方式进行运送。2023年2月23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于当月28日到场交付电梯相关资料及调试电梯交付使用,若拒绝,将于本月28日后拆除某某电梯公司所安装的电梯,造成的损失由某某电梯公司自行承担。2023年2月24日,某某电梯公司作出复函,认为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恶意违约,无力配合电梯后续收尾工作,并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前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定金款187000元及67%的安装款227800元,合计414800元,以便于配合进行电梯竣工工作的移交。2023年2月27日,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立即支付定金及安装款227800元,414800元,以便安排相关配合工作。同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表示某某电梯公司12月30日只提供了请款函,未提交请款手续,如某某电梯公司提供该六台电梯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以及确保电梯正常使用的密码文件、发票等,其公司确认1#、5#、××某甲楼电梯正常运行后即付款。关于请支付定金的情况将根据所提供的资料依据合同、现场实际情况、咨询相关法律后再当面沟通付款事宜,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于48小时内提交相关请款资料,若因资料递交不及时导致1#、5#、××某甲厂房电梯无法使用,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尾款并拆除电梯。2023年2月28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表示某某电梯公司自认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1#、5#、××某甲厂房电梯检验合格报告,超过30日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前到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以便妥善解决1#、5#、××某甲厂房电梯交付问题。2023年3月1日,罗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工程联系函》就1#、5#、××某甲厂房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责令两湾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前使1#、5#、××某甲厂房电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满足厂家运输设备及材料的要求,不影响厂家正常入住,否则将追究两湾某某公司的相关责任。2023年3月2日,两湾某某公司作出复函表示,关于1#、5#、××某甲厂房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已采取人工上料、吊车、云梯车及物料提升机等上料措施,确保二次装修顺利完成,并将通过第三方介入协调电梯使用问题,确保如期整体交付工程项目。2023年3月7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电梯款227800元。2023年3月20日,某某电梯公司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交付电梯随机文件、检验报告及钥匙。某某电梯公司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因罗城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项目后续电梯采购安装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某某电梯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另查明,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支付安装款45600元,2022年11月11日支付安装款30400元,2023年1月18日支付安装款50000元,2023年1月19日支付安装款6000元,2023年4月14日支付安装款10000元。
本院认为:一、根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本案系对厂房电梯的采购及安装,故本案案由应更正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定性及效力问题。某某电梯公司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资质,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安装进度发生纠纷,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将余下十台电梯的安装另行交付他人安装,现涉案工程已全部施工完,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均主张解除202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故分包合同应予以解除。三、关于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管理人员***与某某电梯公司职员***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及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交谈可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明确要求某某电梯公司先行采购六台电梯进行安装,余下十台电梯待剩余厂房施工封顶后再做,并按预定的六台电梯支付预付款,某某电梯公司亦表示同意,即分包合同的履行是分期履行。分包合同亦约定,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书面认可,某某电梯公司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某某电梯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未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有权责令其退场;同时,分包合同附件4《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表》亦注明,工程量按实际已完成合格的应予计量工程量计量,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有权根据某某电梯公司现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增减乙方工程量。虽然分包合同未载明工期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工期历时,但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口头约定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后,某某电梯公司争取在一个月内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即合理工期应为电梯设备进场之日即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而基本完成电梯安装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电梯井道、凿高凿宽电梯门洞是导致安装进度缓慢的原因之一,但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安装公司未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安装,而是将部分应自行施工的项目转嫁至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实施,并于2022年10月1日将所分包的安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安装亦是导致安装进度缓慢的原因。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减少某某电梯公司的工程量未违反合同约定,故恒辉电梯主张预付定金损失、履行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主张的某某电梯公司未履行附随义务增加费用87364元及承担违约金6400元的问题。电梯安装与支付货款是相对应的主义务,而交付电梯钥匙及资料属附随义务,而合同并未约定以足额支付安装款作为交付电梯钥匙及资料的前提,故某某电梯公司应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向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交付电梯钥匙及资料。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在多次发函要求某某电梯公司交付电梯钥匙及资料,某某电梯公司拒绝提供,由此产生的损失,某某电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的催交函件,某某电梯公司应承担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能使用电梯增加的装修材料装吊费用,因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所产生的装吊费用,结合当地经济市场及装修面积,酌定支付装吊费用40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及某某电梯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两湾某某罗城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64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装吊材料增加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罗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2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62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3.50元,由反诉原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罗城分公司负担663.50元(已预交1663.50元,应退还1000元),反诉被告广西某某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