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晋0122民初1029号
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阳曲县城市假日11号楼。
经营者:***。
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南路1789号玉柴工业园管委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06223.64元;2、判令被告超合同期限未付款,按银行利息加收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原告与被告协商2023年3月1日组织货源给被告在泥屯工地送各种保温材料,约定三个月付供货款70%,第四个月内全部付清。直到我多次崔要,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货款206223.64元,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5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156223.64元;
二、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如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原告阳曲县豪致富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如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