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晋0122民初1143号
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万水装饰城A区+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南路1789号玉柴工业园管委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款项1677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1713.19元,(自2022年12月15日期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暂算至2024年6月14日);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原被告签署《加气块采购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指定项目供应蒸压粉煤灰砖、加气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共计供货287700元,被告仅在2023年7月10日付款120000元,剩余167700元货款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7700元,该款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850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850元。
二、如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以剩余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向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利息,并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被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