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4768号之一
原告:潍坊万博嘉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4-40号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CB9D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917413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万博嘉晟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4140),保全费148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