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4529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189号(集群注册普位)。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花园社区健康东街6999号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25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220.1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220.1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