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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民初1373号
申请人: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荣俊林,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