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2841号
原告: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地办事处新湖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营,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京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仁和路北首(318省道北)。
法定代表人:赵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财产保全费207元由原告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门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康子晗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