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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88.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