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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区。
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德州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88.07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安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88.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