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3民终6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书圣路2号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2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767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认定错误,本案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经济补偿金。1、上诉人自2014年9月入职,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保,直至2017年12月份,以要求上诉人放弃以前的社保补缴为条件才开始给上诉人缴纳社保,因上诉人不同意放弃,所以被上诉人公司自始至终拒绝为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被辞退。被上诉人在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保的情況下单方做出的辞退决定,构成违法解除。2、被上诉人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上诉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故辞退上诉人,必然会造成上诉人的被迫离职,但一审法院却以此认为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作为劳动者的上诉人严重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公司从未与上诉人对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过任何协商,况且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陈述“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公司对主动辞退上诉人的事实已构成自认,只是其陈述的未交社保的原因与事实不符而已。被上诉人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蓝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302民初24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蓝图公司要求与***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配合办理社保缴纳手续,但***一直拒绝配合,并以此要挟单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明显属于故意利用劳动法律制度获取非法利益。***存在重大过错,蓝图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中***主张经济赔偿金,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按照其主张的诉求进行审理,经济补偿金属于超出其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至于带薪年休假,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从2020年1月20起实际放假至3月4日止,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故***已实际完成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2021年2月2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在蓝图公司已过日历天数57天,折算应休假天数为0.78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针对***的上诉,蓝图公司辩称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配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进行了公证,并向其书面送达,但***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对其知情,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上述的事实兰山区劳动仲裁委做出的兰劳人仲字2021第614号裁决书对事实已经查实,在2017年12月份时蓝图公司一直以每月600元的社保补助形式给予发放,并在银行转账单予以备注,到2021年2月26日蓝图公司又向***送达了解除劳动通知书,未能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的原因是在于***拒不配合,***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经过调解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蓝图公司在2021年12月3日按照劳动部门给***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238850.4元社保费,2022年9月3日给***缴纳了公积金32214元,双方的五险一金无任何纠纷,蓝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并无不当,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蓝图公司的上诉,***辩称蓝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蓝图公司陈述600元的社保补助问题,经2021鲁13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600元系上诉人的工资组成部分,并不是社保补助,被上诉人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并没有向上诉人支付任何社保补助,一审中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20年疫情期间***正常工作,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认定正确,对于经济补偿金蓝图公司的上诉理由同我方上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共计76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30413.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到被告蓝图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2月,被告公司通过公证的形式向***送达了《催缴社会保险通知书》,要求***于2017年12月21日前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社保所需要的材料,但***看过通知书后,拒绝接收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18年前月工资标准为5900元,自2018年起,被告公司自2018年起将其中600元在发放工资时备注为社保补贴。2021年2月26日,被告蓝图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接到通知书后于2021年3月5日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该通知书标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为:“公司此前多次告知您配合办理社保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1日在公证处见证下向您下发了《催缴社会保险通知书》,因您至今仍拒绝配合办理,公司可能面临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您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且该损害仍在持续扩大中”。***在被告公司处工作至2021年2月底,后从公司离职。2021年3月15日,***向被告蓝图公司邮寄关于蓝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函,对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包括:“本人于2014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原因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份,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当时告知签订期限自2017年12月份开始,并从签订合同时缴纳五险一金,本人当时提出异议,本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补交2014年9月-2017年12月产生的五险一金及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公司不予补交之前的五险一金等原因,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于公司,本人没有任何过错。且公司自2021年2月停发本人工资。综上,公司以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人对此也不予认可,公司应积极地解决补交本人社会保险、落实有关待遇等问题,在公司解决上述问题后,双方协商解决其他有关问题”。后***申诉至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蓝图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于2021年8月6日作出兰劳人仲决字[2021]第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月工资1180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被告公司向原告补发了2021年1月、2月的工资,原告***对其他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原告***在被告蓝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对缴纳社保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亦于此后离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蓝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2018年前月工资为5900元,虽然被告公司自2018年起将其中600元在发放工资时单列为社保补贴,该600元仍应属于原告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即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900元。结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350元(5900元/月×6.5个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本案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不予跨年安排,因劳动争议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故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2019年至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蓝图公司应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5425元(5900元/月=21.75天/月×5天/年×2年x20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8350元;二、被告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542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对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蓝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对缴纳社保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在蓝图公司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故一审法院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不当,据此,蓝图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蓝图公司未提交确实证据证实年休假不予跨年安排,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应休未休年假情况判决蓝图公司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未过仲裁时效,亦无不当。在本案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争议中,***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实属此类事项基于同一事实所产生的概括请求情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图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未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故蓝图公司所持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超过请求部分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蓝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