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蓝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书圣路2号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66941791。
法定代表人:邱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35414261。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蓝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工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
本院于2018年7月30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蓝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昌安装工程有限工程不当得利纠纷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盛 坚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山传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