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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3436号 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