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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699号 申请人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园田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裴寨社区对面。 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被告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130000元及利息6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968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