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德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博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博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园田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183286XH。
负责人:陈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兆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763279039。
法定代表人:李东方,执行董事。
郑州博德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昊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豫0105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