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699号
申请人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园田路西。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裴寨社区对面。
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被告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130000元及利息6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博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968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