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浮与浮梁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22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兴田乡潭口村营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222MA35NXE28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浮梁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开源路县综治中心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60222MA36X4PD4M。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浮
梁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作出的(2024)赣02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日依据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与被执行人浮梁县某某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
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赣022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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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