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176号之一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义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996054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苏倍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UXP52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苏倍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38元,由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