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178号之二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义虞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996054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6幢6117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6930160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570元,由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