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聚德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605号之二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义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聚德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办南堰村东湾水物贸城南外区49/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德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