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交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3694号 申请执行人:丛曰波,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交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丛曰波、***与被执行人潍坊交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丛曰波、***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548.5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同时,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12月4日冻结潍坊交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020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81执36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