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卡尔凯歌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财保17号 申请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116号B座主楼四楼南侧6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卡尔凯歌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委会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卡尔凯歌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卡尔凯歌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