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7456号
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松山蚝二工业区第一栋,组织机构代码79540435-8。
法定代表人**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轲。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