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软件园**观日路****div>
法定代表人:廖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1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