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81民初2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仕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闽达公园壹号18-1-292、29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AFD7Q。
法定代表人:郭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仕齐,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20年3月29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5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水管漏水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原告不能居住房屋的租金、水电、天然气费;房屋整体拆除翻修费;误工费等);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涉案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43265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房租9750元、水费、电费、燃气费、诉讼费、鉴定费;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7200元;4.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期的租房费、搬家费、误工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麻城市XX房屋业主,2020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款,被告装修后将装修交付给原告,原告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内以及大门存在大量积水,遂通知被告检查,检查结果为客厅、厨房水管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导致破裂,被告没有发现该问题即交付装修给原告,因水管漏水对于原告的装修造成巨大损失,具体为:房间木地板严重泡水、墙体乳胶漆存在渗水脱落以及发霉情况、与地面连接的柜体、石膏板受潮严重、金属大门底部泡水存在腐烂生锈的风险、墙体与地面连接的踢脚线全部泡水拆除以及委托人及家属不能入住。原告反映问题后,要求被告及时维修,并对损坏的设施设备予以更换,2021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后,被告将原告房屋地板予以拆除后,又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维修义务,并要求原告从租赁暂住的房屋中腾退,停止支付房屋租金,原告无奈自行支付了租金、水电费、天然气费等。目前原告房屋装修已经被被告拆卸稀烂且拒不解决维修问题,以至于原告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且原告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不实。1.双方2019年12月25日开始签订半包合同后进入装修并实施水电安装,后至2020年3月29日,原告要求全包,并重新签订全包的施工合同,在水电安装和隐蔽工程完工后,原告夫妻均签字签收,本案所属管线均属品牌,质量没有问题。2.2020年6月初被告交房,原告在房屋装修完入住两个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渗水问题,2020年9月初原告向被告反应有渗水,被告当即派人检查,发现其室内水压达到了0.8mp,通常居民家用水压应当是0.2-0.3mp,最大不超过0.5mp,经拆除水管,发现个别地方接头处渗水,有一处管壁受伤,其室内渗水状况和家具损坏情况与原告所述不同,只是存在较少面积潮湿和个别地方发霉。尽管如此,被告当即与原告协商请求其搬出房屋并为其在其上班附近租赁三个月的临时住房,请求其配合在三个月内完成渗水部位的维修,但在此过程中,原告经常借故或无故不开门致使被告维修无法实施,原告又三番五次到被告公司闹事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双方因此报警,被告要求原告依法投诉或起诉解决,后市场管理部门介入,组织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调解书,被告再次为原告租房三个月,但遗憾的是原告不履行协议书上的配合协助义务,经常借故不到场、不开门,且限定每天只能维修施工约2个小时,而且要求对完好地板和家具全部拆除换新,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协助未果,只能向市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暂停履行协议。故原告诉称的被告不履行维修义务、停止支付租金等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请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第三项诉请的损失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扩大的损失,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但未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我方仍然愿意履行该协议,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逐一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五系涉案房屋出现渗水的照片,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拟证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进行阐述。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一系湖北捷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评估标的湖北省麻城市XX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625元。因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王品琨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我们出具的涉案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有27项,共计43625元,但是这27项中的第1-17项是涉案房屋水管将来发生爆裂将会产生的损失,第18-27项共计24274.8元是本案实际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该鉴定系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被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其拟证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进行阐述。被告提供的证据七中给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系被告单方书写,证据形式瑕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就证人余某系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麻城市XX号房屋以半包的方式承包给被告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90日,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工程造价为62800元,该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就为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20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将涉案房屋的承包方式由半包改为全包,竣工日期改为2020年5月20日,工程总造价改为151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装修款151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6日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交付给原告使用。2020年8月30日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出现渗水情况随即跟被告联系,被告于2020年11月2日为原告在麻城广场XX室租了一套房屋,租金为1500元/月,被告将该房屋租金给付至2021年4月15日,自2021年4月16日之后的租金由原告自行给付的。在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后,被告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破裂的水管维修好了。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维修方案意见不统一,遂酿成纠纷。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书面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损失进行鉴定,湖北捷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了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评估标的湖北省麻城市XX室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625元。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王品琨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我们出具的涉案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有27项,共计43625元,但是这27项中的第1-17项是涉案房屋水管将来发生爆裂将会产生的损失,第18-27项共计24274.8元是本案实际产生的损失。
本院认为,涉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装修款,被告亦完成了全部装修并交付给了,涉案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涉案房屋因装修造成的实际损失432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将涉案房屋交给被告进行装修,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水管破裂问题,被告应当对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虽然湖北捷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625元,但鉴定人王品琨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涉案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有27项,共计43625元,但是这27项中的第1-17项是涉案房屋水管将来再次发生爆裂将会产生的损失,第18-27项共计24274.8元是本案实际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涉案水管破裂被告公司已经维修好了,将来是否爆裂目前无法预知,把将来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预估费用计算进入损失没有依据,故原告因涉案房屋装修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24274.8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网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水电煤网为每个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并不是因为涉案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原告家才需要水电煤网的,故上述费用不是涉案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必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房屋出现水管破裂导致无法居住,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在外租房的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租金给付期限问题,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房屋租金被告公司已经实际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的租金9750元系已经实际产生的,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继续给付后期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后期租房虽然系部分实际发生、部分没有实际发生,但是涉案房屋目前没有维修好,需要继续租房,故本院酌情认定后续租房两个月,租金为3000元,故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计仍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275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7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在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的调解协议,但是庭审中被告提出继续按照该协议履行,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该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在原告没有提供其收入证明、因误工工资减少的证明的情况下,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因为涉案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或多或少会实际产生误工,本院根据涉案房屋受损情况,酌定误工损失为1000元。对原告诉请的后期搬家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鉴定费4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涉案房屋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24274.8元、租房费12750元、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202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由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惠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袁 兰
附件1、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拟证目的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被告公司企业信息,拟证明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四、收据五张,原告支付了装修款项151000元;
证据五、照片一组,拟证明装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漏水;
证据六、调解书,拟证明双方在市场管理局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
证据七、房屋租赁合同及租相应收据、发票,拟证明原告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水电、天然气费。
原告补充提供证据一、湖北捷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拟证明原告位于麻城市XX号房屋因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为43625元。
被告向本案提供的证据和拟证目的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装修合同两份,拟证明双方签订涉案装修合同的事实;
证据三、材料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表,拟证明被告品牌材料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原告予以认可;
证据四、照片三张,拟证明被告得知渗漏后第一时间查找原
因;
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拟证明被告为原告租房半年,为其交纳宽带费、水电费10933元,以便其腾房,迅速完成装修的事实;
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出警登记表两张,投诉单子、调解协议,拟证明原告不仅不配合尽快装修,反而多次到被告处闹事,被告要求依法解决,后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
证据七、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被告维修时现场照片三张,拟证明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依约维修,但原告不予配合且要求过分,致使维修无法进行,调解协议无法履行,损失扩大的后果和责任均在原告;
证据八、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维修情况以及原告室内湿的部分很小,装修基本完好;
证据九、证人证言,拟证明调解协议没有履行下去的原因是原告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