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81民初1029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AFAD7Q。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麻城市闽达公园壹号18-1-292、293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麻城山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