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9406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余南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