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38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