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89号 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9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2830883L。 法定代表人:余南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同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T2QG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177303.22元。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共计177303.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