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89号
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9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2830883L。
法定代表人:余南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同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T2QG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177303.22元。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恒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共计177303.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