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建筑公司

康定县建筑公司与李宏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329执8号 申请执行人:康定县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男,藏族,1970年6月生,新龙县茹龙镇人。 康定县建筑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329民初2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新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时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崇州法院还有二十多万元的执行案子没有履行完毕。***在新龙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还有九万及利息未还。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已经对申请执行人康定县建筑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龙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3329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