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727号
原告:***,男,1943年4月30日生,藏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朕,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第三人:康定市建筑公司(原名康定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胡毅。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康定市建筑公司(原名康定县建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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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赖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