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701号
申请人:***,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冠县鲁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4720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