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94号
申请人:冠县鲁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杭州路小贝壳服饰东邻。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申请人冠县鲁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80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80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