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78号
申请人:冠县鲁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杭州路小贝壳服饰东邻。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宣汉县阳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一号干道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冠县鲁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汉县阳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