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鼎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0642号 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商业大厦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