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34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为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2026年6月4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