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3429号
原告: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2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5620688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科华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100号恒业楼208-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GRBQ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科华数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亿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